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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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房屋租赁证办理流程
海口房屋租赁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持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签署初审意见;
3.进行二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交纳税费,发放房屋租赁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海口房屋租赁证办理流程
海口房屋租赁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持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签署初审意见;
3.进行二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交纳税费,发放房屋租赁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海口房屋租赁证办理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代管的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海口房屋租赁证办理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代管的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人口计生、卫生、*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镇*、*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租赁规范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人口计生、卫生、*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镇*、*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租赁规范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海口住房租赁市场“紧箍咒”:3个月以上租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称,该市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另外,通知还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口市暴发城城找房、良哲公司、互盈科技、轻居科技、隆湖物业、每天、黎舍等房屋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事件,海口市住建局已多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海口市*于12月16日印发了《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房屋租赁市场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迅速开展摸排查处。海口警方对涉嫌犯罪的良哲公司负责人黄某、轻居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抓捕归案,有力打击了一批不法企业。
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海口市住建部门的指导下,按业务开展需求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房屋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租赁企业和银行签订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海口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知称,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通知还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严重背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方式,极易造成“暴雷”“跑路”的发生,已经引起*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通知对房源信息真实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实房屋信息来源,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出示房屋产权情况及业务委托书。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另外,通知还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经营范围、企业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海口住房租赁市场“紧箍咒”:3个月以上租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称,该市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另外,通知还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口市暴发城城找房、良哲公司、互盈科技、轻居科技、隆湖物业、每天、黎舍等房屋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事件,海口市住建局已多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海口市*于12月16日印发了《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房屋租赁市场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迅速开展摸排查处。海口警方对涉嫌犯罪的良哲公司负责人黄某、轻居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抓捕归案,有力打击了一批不法企业。
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海口市住建部门的指导下,按业务开展需求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房屋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租赁企业和银行签订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海口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知称,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通知还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严重背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方式,极易造成“暴雷”“跑路”的发生,已经引起*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通知对房源信息真实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实房屋信息来源,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出示房屋产权情况及业务委托书。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另外,通知还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经营范围、企业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海口住房租赁市场“紧箍咒”:3个月以上租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称,该市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另外,通知还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口市暴发城城找房、良哲公司、互盈科技、轻居科技、隆湖物业、每天、黎舍等房屋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事件,海口市住建局已多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海口市*于12月16日印发了《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房屋租赁市场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迅速开展摸排查处。海口警方对涉嫌犯罪的良哲公司负责人黄某、轻居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抓捕归案,有力打击了一批不法企业。
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海口市住建部门的指导下,按业务开展需求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房屋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租赁企业和银行签订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海口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知称,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通知还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严重背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方式,极易造成“暴雷”“跑路”的发生,已经引起*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通知对房源信息真实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实房屋信息来源,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出示房屋产权情况及业务委托书。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另外,通知还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经营范围、企业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海口住房租赁市场“紧箍咒”:3个月以上租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称,该市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另外,通知还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口市暴发城城找房、良哲公司、互盈科技、轻居科技、隆湖物业、每天、黎舍等房屋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事件,海口市住建局已多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海口市*于12月16日印发了《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房屋租赁市场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迅速开展摸排查处。海口警方对涉嫌犯罪的良哲公司负责人黄某、轻居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抓捕归案,有力打击了一批不法企业。
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海口市住建部门的指导下,按业务开展需求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房屋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租赁企业和银行签订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海口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知称,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通知还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严重背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方式,极易造成“暴雷”“跑路”的发生,已经引起*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通知对房源信息真实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实房屋信息来源,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出示房屋产权情况及业务委托书。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另外,通知还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经营范围、企业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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