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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合同的特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0 23: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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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合同的特点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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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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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特点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桂林市将于近期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合同与现行合同相比,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房企的约束更多。

一、新版合同特点1、文本约定更细化

相对旧版的《合同》来说,新版的文本约定更为细化,大到新增条款,小到具体名词的表述范围,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和区分,如《合同》的第三条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表述,考虑到“4”“13”等特殊数字受避讳的情况,约定合同时不仅要填写建筑的“物理层数”,同时也要填写建筑的“名义层数”。

2、对开发商的约束更严苛

总体而言,新版《合同》对开发商的约束更为严苛,如交房通知至少提前10日,查验交付不得有前提等,这一条款在第十一条中有明确体现:“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除此以外,“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更严格、更到位

新版《合同》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更严格、更到位。《合同》规定,如达成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4、交房条件更严格

新版《合同》对交房的规定更为严格,交付的商品房必须“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并且“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5、补充协议被

此外,新版《合同》中最为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补充协议也被严格。《合同》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6、平衡甲方权利的说明

总体而言,新版《合同》加大了对开发商的,对甲方的义务做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不过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可以平衡甲方权利的说明,如《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二、新版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1、重视“通讯地址”的填写。《合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有鉴于此,能确保送达的通讯地址就成了重中之重。

2、共有的法律常识。房屋为共有时,填写《合同》时可以在第一章末尾的表格中增加买受人。

(1)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2)共有形式以约定为准

(3)没有约定的,家庭购房为共同共有,其他视为按份共有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本章增加了第四条“抵押情况”、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第四条和第五条为新版《合同》新增条款,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1、计价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新版《合同》计价方式不仅有套内建筑面积,还有建筑面积、套、基本单元,或者其他的计价方式,灵活多样。

2、装修价款必须单列明示。如商品房价款中含有装修价款,须在《合同》中明确填写。

3、贷款支付写入合同。

4、维修资金的支付问题。《合同》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1、交房条件更严苛:竣工备案和实测报告。新版《合同》对于交房的条件明确规定,需要取得竣工备案以及实测报告。

2、必须开通水电一户一表、燃气挂表。

3、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也有交付时间约定。《合同》指出,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等,如绿地率、非市政道路、车位车库、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也有交付时间的约定。

4、提前通知交房,不得突袭。《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5、先查验,后交付。查验不得设前提条件。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6、先修复,后交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其中在修复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7、无逾期交付差异赔偿被禁止。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1、区分“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分别作出规定。新版《合同》将“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做了区分,旧版合同原有的一条条款变成了两条,内容更加细致,表述更为准确。

2、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按期通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规定,如有变更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买受人。

3、违约的责任。规划设计变更后有可能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并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1、对建筑质量问题作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以及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等。

2、增加了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作为质量标准。《合同》对建筑质量的标准还延伸到了空气、噪声、节能等领域。

3、保修期超出法定标准。(附件七明确规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间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4、质量担保并非硬性要求,可以填写“无”。

第十章其他事项

1)业主共有部分被规定得非常明确。

2)车位车库、会所等仍可自由约定。

3)严禁代收契税。《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得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4)告知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5)信息保密被写入合同。新版《合同》指出:“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补充协议的使用。《合同》加大了对补充协议的,明确指出:“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8,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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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8,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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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8,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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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买卖合同如何填写?这些技巧我们要知道

房屋贷款买卖合同在房屋的交易过程中十分重要,我们是否了解在房屋的交易过程中,房屋贷款买卖合同如何填写?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贷款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注意事项。

很多人都对 房屋贷款 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拟定还有一些合同的内容感到不解,很多人都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 为什么贷款也是要签署的?下面让我和大家一起来聊聊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以及举一个例子说明房屋买卖合同的贷款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概念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卖家将房屋交付并将权与 买房 ,买方需要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的特点就是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特点。这些表现在这些方面:(1)作为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权转移给买方,买方需要支付相应的钱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物品是为不动产,其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

房屋贷款买卖合同的例子

方某于2005年购 套房子,并取得 房产证 ,但方某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 银行贷款 还未还清,房屋就去做了抵押。2015年5月,方某与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潘某交付了 首付款 并入住了该房屋。

  房子卖完不久,因为房价上涨,方某感觉房子卖了,于是,方某起诉到*,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经审理后认为,方某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表示: ,因方某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所 购房 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方某所购房屋在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的。第二,方某与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潘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方某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方某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方某已将房屋交付给潘某,潘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方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看了上面的概念和例子我们已经了解了这么多有关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贷款的事,希望我精心整理的概念以及例子能给大家很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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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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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于2005年购 套房子,并取得 房产证 ,但方某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 银行贷款 还未还清,房屋就去做了抵押。2015年5月,方某与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潘某交付了 首付款 并入住了该房屋。

  房子卖完不久,因为房价上涨,方某感觉房子卖了,于是,方某起诉到*,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经审理后认为,方某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表示: ,因方某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所 购房 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方某所购房屋在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的。第二,方某与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潘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方某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方某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方某已将房屋交付给潘某,潘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方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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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于2005年购 套房子,并取得 房产证 ,但方某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 银行贷款 还未还清,房屋就去做了抵押。2015年5月,方某与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潘某交付了 首付款 并入住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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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后认为,方某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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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一案件,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表示: ,因方某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所 购房 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方某所购房屋在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的。第二,方某与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潘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方某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方某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方某已将房屋交付给潘某,潘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方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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