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房
屋买卖合同纠 纷诉讼实务》 是一本202 0年厦门大学 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作者是 王熙峰。本书 分析、整理、 归纳了房屋买 卖过程中几乎 所有的诉讼争 议点。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1、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产权40年到期后的办法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获批准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2、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未被批准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会对房产残余价值补偿。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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