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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要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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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要件

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情形,因此对其适用必须严格把握条件,而不能滥用,否则将会动摇整个法人制度的确定性。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并未形成一套硬性、统一、标准的规范,致使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持相当观望的态度,这也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应大力研究分析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实践的磨合,渐进地推进该制度的完善。通常人格否认制度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主体要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要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及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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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情形,因此对其适用必须严格把握条件,而不能滥用,否则将会动摇整个法人制度的确定性。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并未形成一套硬性、统一、标准的规范,致使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持相当观望的态度,这也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应大力研究分析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实践的磨合,渐进地推进该制度的完善。通常人格否认制度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主体要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要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及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情形,因此对其适用必须严格把握条件,而不能滥用,否则将会动摇整个法人制度的确定性。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并未形成一套硬性、统一、标准的规范,致使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持相当观望的态度,这也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应大力研究分析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实践的磨合,渐进地推进该制度的完善。通常人格否认制度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主体要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要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及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包括公司清算期间),这是否认公司人格之前提,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独立人格被依法撤消后,既然没有人格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否认人格一说了。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股东,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公司中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虽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谋取私利,但对其并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是依公司法有关规定适用董事、经理之责任。在公司的股东中,只有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才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该控制能力不以绝对控股为必要),那些并未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仍应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英美法系国家,可提起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有公司的债权人、政府部门、公司自身和公司股东。我们认为此种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是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实际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一般说来,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基于公平和正义,股东在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带来的优惠的同时,亦应承担随之而来的负担。

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三类:

(一)、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的行为。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例如,为了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但又担心一旦被法律追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则单独注册成立一家投资较小的公司,让该公司出面侵犯专利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一旦东窗事发,投资者即让该公司破产;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如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其向公司投入的资金转移、抽逃,然后向银行大量举债,套取国家资金,待债权人发现时,公司已一无所有,此际债权人因无法对公司背后的股东追偿而束手无策,而该股东却中饱私囊,逍遥法外。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

利用公司回避侵权之债。指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但有限责任原则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公司甚至沦为股东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此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而由其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

(二)、使公司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和利益,造成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控制权的产生一般是操控者拥有该公司的大多数股权,或以行政权力产生实际的操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1、公司与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股东)相混同。包括财产混同。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也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组织机构混同。指为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即所谓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股东个人受益行为。公司股份不明确;公司不按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公司财务记录或财务账目保管不善;公司股东超额分红。

(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并非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是依个案揭开公司的面纱。这里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营事业的性质及经营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主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即使公司资产不足并非股东滥用控制权,但也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且是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这也是一种滥用独立人格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资产不足以特定法律关系成立时为计算标准,若某法律关系成立时,公司资产充足,但因其后蒙受了正常的经济损失,则不应作为资产不足处理。

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且该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未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但公司资产仍能清偿债权人,则法官并不主动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人格否认。

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存在争议。股东的主观目的不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必备要件,通常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中推定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因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其手段往往相当隐蔽,债权人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十分困难。

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很隐蔽,仅用法定的适用要件就将所有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场合都概括进去不大可能,我们认为这也是无法一一列举的,最终的认定是靠法官凭借对涉案公司的具体考察,综合各种因素做出判断。所以,法院在操作过程中,应该灵活掌握,按照禁止欺诈、禁止非法、禁止操纵、维护公平的原则,使公司人格否认在实际运作中不仅能广泛应用,而且表现为一种活的灵魂。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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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要件

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情形,因此对其适用必须严格把握条件,而不能滥用,否则将会动摇整个法人制度的确定性。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并未形成一套硬性、统一、标准的规范,致使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持相当观望的态度,这也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应大力研究分析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实践的磨合,渐进地推进该制度的完善。通常人格否认制度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主体要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要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及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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