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如果单位具有依法进行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等情形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
一、转正员工被辞退怎样补偿
转正员工被辞退的话,那么其补偿是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转正员工因合同到期或裁员等法定情形被辞退的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转正员工无故被辞退的补偿应当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转正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二、辞退员工提前多久通知
辞退员工大概要在三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员工。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又或者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又或者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试用期内,如果不能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总而言之,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来与员工解约,或者额外向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能够口头辞退具有该情形的员工。
三、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要赔偿吗
若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辞退,不需要赔偿: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认定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注意: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员工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员工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
(1)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员工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
(2)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员工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这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4、用人单位充分举证满足上述三个要件。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注意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若不能完全上述四个条件的,直接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如下:
1、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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