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易爆、易燃、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妨碍公共卫生(如:鸡、鸭、鹅、狗、猪、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规格或重量超过旅客免费携带品规定的物品。
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和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危险品种类及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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