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执行是按照职责分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行政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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