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买卖合同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双方可代理共同财产,一方行为对双方有效。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处理日常家事开支的权利,互为代理人,无论对方知否,均需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五种情况认定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律分析
配偶一方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签订的买卖合同,夫妻一方在签订该合同前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即双方可以相互为代理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处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或追认,夫妻双方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五种情况认定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为家庭生活生存需要产生的处分行为,如日常衣食住行;2、为家庭成员的发展需要,如学习深造、培训班、补习班、兴趣班费用等;3、为了家庭健康和娱乐需要,如医药支出、奢侈品购买、娱乐设施购买等;4、基于家庭社交产生的小额财产赠送或者接受赠送;5、为家庭用工订立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典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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