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降职降薪,劳动者不同意,公司将其辞退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辞退证明并结算工资,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公司单方面降薪是不合法的,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员工不同意降薪,公司将其辞退的,属于违法辞退,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那么如果公司不结算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怎么办呢?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4、申请劳动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十五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公司无故降薪,劳动者不同意,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辞退证明,并且结算工资以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的话,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者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您学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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