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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起草的注意事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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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起草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陈述与保证的条款。1.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3.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4.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三)优先购买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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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陈述与保证的条款。1.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3.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4.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三)优先购买权条款。

(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1.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

3.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

(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

(三)优先购买权条款

对外转让股权给非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时,优先购买权条款非常重要,一定要有其他股东对优先权的处理。

(四)股权内部登记条款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要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可以作为防范措施。

(五)报批义务条款

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和章程的修改;在股份公司,若因股权转让导致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变动或章程修改,都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程序。如果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须履行行政机关审批程序

(六)风险转移与追偿

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

(七)股权转让协议的司法管辖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确定为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而非实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鉴于该法第三十四条允许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即约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管辖法院。

(八)在金额较大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大宗的股权转让一般会要求律师做尽职调查,律师会向客户提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就要对比较明显的风险进行针对性覆盖,做一些特别约定。比如发现可能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会产生被权利人索赔的风险,就可以约定在转让后一年内被起诉所造成的损失由原股东负责赔偿。

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上述的这些条款。同时,顺带提醒下大家在股权转让具体操作上面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股权转让时,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个自然人,则存在公司性质变更的问题(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若全部股权转让给某一自然人,则公司性质也应该同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全部股权转让给某一法人,则必须注意该法人是否也是一人公司,若也同时为一人公司,则无法进行转让。

2.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是否进行相应变更。

3.股权转让前后的两次股东会决议(新、老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议)。

4.别忘记公司章程修正案也需要同时递交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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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起草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陈述与保证的条款。1.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3.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4.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三)优先购买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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