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未约定担保类型时,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能拒绝。
法律分析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保证方式的分类与适用条件
民法典中保证方式的分类与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保证方式的性质和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担保、抵押、质押等几种类型。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其次,适用条件是指保证方式的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如担保需要债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抵押需要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等。民法典中对不同保证方式的分类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结语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不得拒绝。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分类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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