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害人可向法院起诉申请赔偿。
法律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人不赔偿的,被侵害人可以起诉至法院申请赔偿。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与赔偿补偿的辩证关系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除了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综合性和效益性,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然而,法律责任与赔偿补偿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一方面,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而民事赔偿则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也可能存在双重追责和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给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平衡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制度的实施。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侵害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未赔偿可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是为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应平衡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确保公正合理的赔偿制度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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