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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诉条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1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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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诉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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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指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于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请若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是多少

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是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判断的。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于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在一个新的诉讼案件中,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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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诉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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