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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5: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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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

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即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要在自己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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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即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要在自己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即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要在自己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起诉离婚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诉讼离婚需要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标的物为不动产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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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

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即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要在自己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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