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4:20:53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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