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9:08:32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扩建、改建)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矿区规划区内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外的,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集中兴建农民新村或拆迁安置点的,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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