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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9:03:4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就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补充通知》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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