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然景观由各级风景管理局管理;文物景观有文物管理局管理;园林类的有园林管理局管理;园林内有古迹文物的就和文物局或旅游局文化管理司公管;各类展馆由属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涉及文物的各类展馆要和国家文化管理司和下属文物管理局许可和接受监督;博物馆根据规模和内容,由文物管理局、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地旅游局为主管部门。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边境旅游是指经过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内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一种活动。国家通过多边境旅游的规定来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法律依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边境旅游是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岀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法律依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法律依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级旅游景区有所在地人民政府交由旅游局管理,每个景点都有管委会,受当地旅游局领导。有的景区属于文物系统的,由人民政府交由文物局管理。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是指在地域上归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管辖,但在空间或历史文化属性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分割开发,或分割开发效益低于整体开发的资源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我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在旅游研究、区域开发、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受到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在实践中,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分别开发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给旅游业的整体规划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旅游法》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编制发展规划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提出需要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综上所述进一步深化对外合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国内国际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化旅游局的职责范围是:1、负责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单位经费和财务的管理、监督;2、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3、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4、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5、负责全市文化、文物、旅游事业的统计工作;6、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7、研究拟订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8、推动文化系统劳动人士管理体制改革;9、负责系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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