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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不发放怎么办?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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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不发放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过渡费按合同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了,还不发放.到相关单位并就合同约定好的内容主张对方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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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拆迁过渡费按合同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了,还不发放.到相关单位并就合同约定好的内容主张对方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法律分析:

拆迁过渡费按合同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了,还不发放, 到相关单位并就合同约定好的内容主张对方履行,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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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不发放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过渡费按合同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了,还不发放.到相关单位并就合同约定好的内容主张对方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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