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12:42:00
房屋所有权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导读(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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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