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致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规定确定。但是,在残疾程度发生变化或者职业病病情发展的情况下,工伤致残赔偿金的数额可以进行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致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规定确定。”
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第十六条:“因工致残职工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评估工伤致残等级和工伤致残赔偿金。”
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裁定应当及时进行,职业病治愈或者死亡后赔偿裁定应当及时修改。”
因此,对于工伤致残赔偿金的数额是否能进行重新评估,应当根据职工残疾程度的变化情况以及职业病病情的发展情况而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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