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如果租赁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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