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 抚养 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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