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主旨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办理流程包括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完成初审和30日冷静期后再次办理离婚,最后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法律分析
办理离婚没有时间限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准备相关证件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准备相关材料
每人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本人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民政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如果有一本结婚证丢失,丢失结婚证的一方应当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到档案室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进行办理。初审之后,工作人员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回家等待。
4、夫妻双方拿到回执单后,需要回家等待30日冷静期。
5、30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结语
办理离婚,时间无限制。夫妻双方愿意离婚,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应明确双方离婚意愿,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的一致意见。办理流程: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民政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初审后,获得回执单。30日冷静期后,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经查证后,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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