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核准后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专属权利,其包括商标自身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还包括商标的排他禁用权,且排他禁用权范围广于商标本身的使用权。意在防止混淆,淡化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本无差异,但商标上承载的知名度将造成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差异,因此引伸而来一个问题,即“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此时的驰名商标也不会会侵犯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当商标驰名后,商标权人有权进入未注册的商标商品领域,且不应成为其障碍,除非该商标已停止使用或不再具有驰名状态。驰名商标未注册领域的商标注册人理应包容驰名商标权人在该领域的使用,驰名商标权人使用在该领域并不侵权。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一)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
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外国人申请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授予最先申请者。但对驰名商标而言,他人虽申请在先,也不准注册;即或他人经申请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专用权在两个人之间的转移,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属有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即为有效。
但对驰名商标,各国均加以严格限制,法律禁止转让驰名商标。对于使用许可,则采取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除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外,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经登记公告,才属有效,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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