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及注册资本实缴的变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再要求在设立时事先缴纳资本。认缴制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公司法取消了股东需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吗
现在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三、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区别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度无需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的规定。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具有股东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等特征。注册资本实缴制已被认缴制取代,企业只需承诺认缴注册资本总额,无需实际缴纳资金。这一改革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为行业投资创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除法律规定外,公司法已取消了股东需在设立后一定期限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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