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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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23:49:24
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的标准是,如果销售金额高于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高于十五万元、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高于十五万元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导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的标准是,如果销售金额高于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高于十五万元、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高于十五万元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的标准是,如果销售金额高于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高于十五万元、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高于十五万元的,应当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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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的标准是,如果销售金额高于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高于十五万元、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高于十五万元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