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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费应该如何纳税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0-04-15 11:17:05
导读企业拆迁补偿费应该如何纳税,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案例】  江苏A公司有一处厂房在规划区内,2016年3月20日,地方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因政府规划调整需要对该楼进行拆迁,2016年6月20日,拆迁办与A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现如今,建筑业发达,为了更好的建设,及城市的美化,很多房地产企业征收老房子的土地,这个时

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如果

【案例】

  江苏A公司有一处厂房在规划区内,2016年3月20日,地方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因政府规划调整需要对该楼进行拆迁,2016年6月20日,拆迁办与A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现如今,建筑业发达,为了更好的建设,及城市的美化,很多房地产企业征收老房子的土地,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2900万元;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

  (2)房屋补偿款200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50万元;

拆迁补偿费要交税吗一、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

  (3)各类补助费用补偿1000万元,其中包括拆迁安装补助费160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5万元,过渡补助费600万元;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

  (4)设备评估补偿:500万元。上述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为7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

  请问: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如何缴纳?

营改增以后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是不缴纳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

【分析】

 

政府拆迁补偿税收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搬迁应分为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因城市实施

一、政策性搬迁

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如果

(一)搬迁条件

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土地、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现如今,建筑业发达,为了更好的建设,及城市的美化,很多房地产企业征收老房子的土地,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拆迁补偿费要交税吗一、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营改增以后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是不缴纳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拆迁补偿税收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二)资产处置类型

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因城市实施

  在搬迁过程中要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的类型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资产无法搬迁,如土地使用权。

  第二、资产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如机器、设备等;

  第三、资产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如厂房、地上构筑物等;

(三)税务处理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1)不征。

  (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

  (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

  (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3、机器设置的补偿:

  (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

  (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各类补助费用补偿

  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二、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拆迁公告及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行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的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

  三、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

政策性搬迁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导致搬迁,应取提拆迁公告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非政策性搬迁是企业市场行为,其搬迁收入由双方商定,按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缴纳相关税费。

关于拆迁中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各地口径不一,重庆和北京明确按不动产转让征,大连和福建明确表示不属于征税范畴。具体以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本文仅作业务讨论,不作为政策执行依据,敬请各位税务专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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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涉及交税吗?都交哪些税呢?

分两种情况:

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

如果地处城镇,需对照以下文件办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证个人所得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税收包括:

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看看土地征用补偿办法。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学会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

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43634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

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企业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

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一、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因非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非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款要纳税吗

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土地*、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二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土地使用权归还方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并有本市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文的,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财7a64e78988e69d8331333366306537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扩展资料:

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以下不情况进行处理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

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是怎样的?

现如今,建筑业发达,为了更好的建设,及城市的美化,很多房地产企业征收老房子的土地,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拆迁补偿。但是拆迁补偿也是需要纳税的,到底需要怎样进*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呢?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困惑,下面律师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房产企业拆迁补偿如何纳税

1、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成本价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平方米×(6000万元÷50000平方米)=480万元。同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本8000万元,拆迁户货币补偿75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750万元。全部契税的计税依据为48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9230万元。

2、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每平方米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75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3000万元。全部契税计税依据为300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11750万元。

3、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80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3200万元。全部契税计税依据为320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11950万元。

二、 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相关规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363386137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两种方式确定。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拆迁补偿费等。在实际征管中,拆迁补偿费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货币补偿可直接并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中,而房屋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

而同为财产行为税的土地*,对该问题已有明确的政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的确认方法与上述条款规定相同,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基于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征管上尚未明确的现状,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以单位面积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而部分省市是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可见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是怎样的,对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还需要您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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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要交什么税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5313832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2、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此案中,由于企业提供了政府搬迁文件、搬迁协议、搬迁计划和重置固定资产的立项报告,根据上述文件,此项收入可不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很明显,企业当年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和印花税等3个税种。

  二、关于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出具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收回土地文件等相关资料,因此该企业这6000万元搬迁补偿费可不用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土地*。

  《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二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关于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最后,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和公司拆迁补偿费用的纳税标准和条件,也有一些地方的规定,希望多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以免重复缴税或者漏缴。路永强全国首先拆迁律师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多数被拆迁人对于该事项不熟悉,怠于缴税又恐漏缴,因此,整理总结上述材料,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企业一次性拆迁补偿费如何纳税

拆迁补偿费要交税吗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96439免征土地*。《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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