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6:15:14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特殊的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是没有特殊要求的,应该载明的事项与普通合伙企业一致,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的姓名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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