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3:39:54
(一)重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二)重视担保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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