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1:27:30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请超过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和必经程序,上述规定在客观上已将劳动仲裁时效转化为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对仲裁时效予以审查,或者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在诉讼中则不应将仲裁时效转化为诉讼时效,即法院审查的原则应为以不审查作为常例,以审查作为例外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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