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6:10:25
一、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事项。1、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2、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二、和解的主体;1、被害人一方;(1)被害人。(2)近亲属。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3)代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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