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3:32:37
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具体如下: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