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07:36:16
(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及扣除员工工资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定,除了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等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或者扣发员工工资。企业自定家规,并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以家规替代国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二)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却要员工以工资购买企业产品,这实际是变相地以实物替代了货币支付。比如有些产品有特定的消费对象,员工并无消费需求,让员工以劳动所得购买并不需要的东西,违背了工资不得以实物替代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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