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0 05:29:30
法律分析。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以未付价款,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铁路运输合同关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应构成违约。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中,一经发现逃票旅客,工作人员将要求其补齐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正是要求逃票者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行为。仍拒不交付票款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终止合同,拒绝运送并责令其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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