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22:11:43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作用相对较小或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全部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其次,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但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另外,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作用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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