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02:47:45
一、“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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