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0:46:56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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