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4 10:45:08
是业主,不能享受业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一、租客什么时候可以让业主对租赁物承担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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