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22:47:43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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