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8:35:21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借款合同分几类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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