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20:5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借款人虽是夫妻一方,但由于其借款用途为厂内资金周转,而该厂性质为个体户,并且该厂经营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因此,该借款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夫妻间如何约定财产的分割,均应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以清偿。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