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和机制,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
节水评价主要包括节水目标合规性、节水措施可行性等内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石龙区节约用水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日常...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
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评价结果作为节约用水绩效考核的依据。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