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处理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样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如果母亲患有严重的或传染性的疾病等原因不宜或不能抚养等。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母亲不得推卸抚养婴儿的责任。同样道理,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婴儿时,父亲也不能推卸责任。
2.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但是,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是否对子女有利,与子女的感情是否和谐等诸多因素。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如,一方年老、患病,不能生育或再婚确有困难时,对于其抚养子女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照顾。抚养关系确定以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以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进行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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