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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否单独进行抵押?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14: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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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否单独进行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必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增加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与土地利用紧密相关。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利用便利,不削减供役地效用而增加需役地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法律分析;一、地役权能单独抵押吗。1、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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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必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增加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与土地利用紧密相关。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利用便利,不削减供役地效用而增加需役地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法律分析;一、地役权能单独抵押吗。1、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必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增加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与土地利用紧密相关。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利用便利,不削减供役地效用而增加需役地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能单独抵押吗

1、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什么是地役权

所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是大陆法系民法及英美法系财产法上均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

拓展延伸

地役权抵押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分析

地役权抵押是指将土地上的地役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可以单独进行抵押,但具体可行性需根据当地法律和土地管理政策而定。在实践中,地役权抵押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限制,例如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权属证明等问题。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来了解地役权抵押的具体操作和法律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地役权抵押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对于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的土地使用增加便利或效益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需要与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地役权抵押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限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权属证明等问题。深入研究地役权抵押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对于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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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否单独进行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必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增加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与土地利用紧密相关。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利用便利,不削减供役地效用而增加需役地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法律分析;一、地役权能单独抵押吗。1、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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