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机构骗医疗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7:10:49
医疗保险机构骗医疗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导读法律分析。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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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机构骗医疗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