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即达到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如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情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两千五百元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贵阳市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敲诈勒索三次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怎么给团伙组织敲诈勒索?
1、对于该团伙主犯,即在敲诈勒索中其主要作用的,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其他成员按照其实际参与部分处罚;2、如该案不分主从犯,认定为共同犯罪,团伙所有成员按照全部犯罪行为处罚。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至5000元以上,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罚金4、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并且金额达到2.4万至8万元之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罚金。5、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罚金。6、具体敲诈金额规定依照地方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