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5年;
3.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2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期是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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