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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可以强制执行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17: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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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拆迁费用,可以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一、农民有没有权利拒绝征地。农民没有权拒绝征地的,但对于征地补偿方案有权提出异议。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土地进行整体规划所必须要实施的政策,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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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拆迁费用,可以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一、农民有没有权利拒绝征地。农民没有权拒绝征地的,但对于征地补偿方案有权提出异议。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土地进行整体规划所必须要实施的政策,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的整体规划。

法律分析: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拆迁费用,可以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一、农民有没有权利拒绝征地?

农民没有权拒绝征地的,但对于征地补偿方案有权提出异议。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土地进行整体规划所必须要实施的政策,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的整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耕地占用补偿标准

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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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拆迁费用,可以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一、农民有没有权利拒绝征地。农民没有权拒绝征地的,但对于征地补偿方案有权提出异议。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土地进行整体规划所必须要实施的政策,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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