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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之对策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19: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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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之对策

(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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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

(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国家利益及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的信息披露等规范制度。由于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具有一次性交易金额大、定价较为复杂,而且必须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等特点,按现行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内容(性质、类型、要素)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自身的权益,因此,还应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谁聘请的、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第一大股东,往往利用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获取非法的超额收益。因此,必须对上市公司这种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目前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股票市场的全流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对完善公司治理有一定好处。应该在此基础上引进更多的战略投资者,使他们成为公司的第二,第三,第四等大股东,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这不仅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第一大股东一票定乾坤的历史,使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到逐步完善,而且还可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另外,建立和完善委托代理关系,对经理人的内部控制实现有效制约,加强国有股的人格化建设,杜绝内部人通过非法运作或违规操作追求个人资本积累的不合法行为。

(三)实行由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

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价格问题,而价格的确定又必须以资产评估师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该由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如大股东等关联方)出面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所交易的资产实施评估,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国际惯例,在新公司法框架范围内,明确对有关联方关系的股东在聘请中介机构时的权力限制,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避免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强取豪夺,谋求非法超额收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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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之对策

(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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